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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撞车又动手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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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撞车又动手打人
事后找朋友现场顶包

     中华泰山网7月2日讯 (记者 张伟 通讯员 石兆慧) 杜某酒后开车撞上其他车辆后,不仅联合孙某殴打他人,而且还找朋友黎某顶包。日前,杜某、孙某、黎某三名被告人分别因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被判处刑罚。


  2013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杜某在某饭店饮酒后,开车载着孙某沿环山路行驶至环山路樱桃园山庄门口附近时,撞上了停在路边一辆轿车。杜某与孙某下车后,将对方轿车内的左某、宗某两人打成轻伤。

  随后,杜某意识到自己醉驾的严重性,于是打电话让朋友黎某到案发现场顶包。黎某在明知杜某是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作假证明包庇杜某,向警方称开车的是自己,不是杜某,后被警方识破。经检验,杜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杜某、孙某与被害人左某、宗某达成和解协议,答应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两万元,该款现已赔偿支付完毕。两名被害人也对杜某、孙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两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杜某与孙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杜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孙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黎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三名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泰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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