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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二审:律师涉伪证罪由异地机关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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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军人保险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等。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调查,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规定,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二审草案作出了诸多修改。

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被滥用。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对此,二审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保障辩护人权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专家建议

追究律师刑责应设两条底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类似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应设置两条底线:

第一条是应当等他承办的案件被告人终审认定有罪后追究。他分析,按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不是有罪时,就不能说律师是伪证罪。

第二个底线是应由异地公检法机关办案,本地办理的公正性会受到质疑。他分析,律师辩护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和职权机关的对抗,“他说是犯罪,你说不是犯罪;他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说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王敏远认为,这次修改吸收了异地办理的建议很好,但还有完善的余地,可以明确异地办理需要跨市,“虽然成本比较高,但这样的案子并不多,能承担得起。”

【拘留逮捕】

有碍侦查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属

二审草案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一审草案分别对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制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把制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二审草案新修改的规定和原来相比有进步,从没有任何期限限制修改为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属。他建议,最好能再设置一个确定的期限,比如48小时一定要通知家属。

他分析,有些案件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显然是担心泄露消息影响侦查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担心在短时间或许有道理,时间长了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一定会走漏,同案犯已意识到问题,而家属反不知去向不合适。

【法院管辖】

外国人刑事案中院不再一审

二审草案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李适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王敏远分析,1979年制定刑诉法时,外国人很少,案件数量也很少,涉外刑事案件就更少,加上观念上对涉外刑事案件比较重视,以及基层法院的司法素质问题,所以规定上提到中级法院一审。但现在犯罪形势发生了变化,司法人员素质也发生了变化,可以保证审理质量。此外,我们的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外国人和中国人适用同样的程序。

【案件重审】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加刑

二审草案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有的常委委员和公众提出,实践中存在通过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的情况,建议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

王敏远表示,上诉不加刑是一个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好制度,但后来有的地方实务部门在有的案件中发生了规避这条规定的情况,二审不能加刑,就发回去让一审法院加刑,导致上诉不加刑形同虚设。

【检察监督】

删“检察院可对侦查提意见”

二审草案变化:一审草案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上述内容属于实际执行中的具体操作性规定,且涉及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可不在法律中规定,继续探索。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公众中有意见提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能会干扰侦查,或变成联合办案。

【财产冻结】

债券股票基金纳入冻结范围

二审草案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李适时表示,这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作出的规定。此前公安部在征求意见时提出,增加查询、冻结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等财产性权益的规定。

【证据收集】

严禁威胁、诱骗收集证据

二审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一审草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征求意见中,对于违法收集物证书证的后果分歧较大。社科院法学所建议,参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规定对以刑讯或其他蓄意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威胁、诱骗、禁止睡眠、使人饥渴、服用药物、催眠,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公安部则认为,物证、书证客观性较强,不应因收集程序瑕疵而否认其证明力,建议不规定物证、书证的排除。

最高检则提出,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王敏远解释,违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性后果有好几种,比如有刑讯逼供在法治发达国家一般会导致案件撤销的终极后果。对于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则可以补正,比如审讯时两名侦查人员在场,其中一个最后没有签名,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当时纯粹是一种疏忽,可以补正。 此外,他认为应谨慎对待物证书证的可靠性,严重违法收集物证书证和口供一样会出问题,因为程序违法,物证书证虚假的例子并不罕见,尤其是死刑案件,对物证书证要特别慎重。

【取保候审】

怀孕妇女可取保候审

二审草案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两种,通常针对的是不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公众提出,为体现人道精神,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上述建议,二审草案增加上述规定。

【法律援助】

智力残疾者可获法律援助

二审草案规定:二审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王敏远认为,这个修改相当不错,以前重视的是对盲、聋、哑等生理上的残疾人提供特别保护,对精神状态和正常人相比也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重视不够,智力残疾者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处于弱势,法律应当提供特别保护。

对于法律援助未来发展的方向,王敏远认为,从法治发达国家看,对于自己不请或无钱请律师的,确实做到了提供全面的律师辩护,包括所有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所有诉讼阶段都有律师提供服务。但对于中国来说,这需要一个过程,这取决于经济状况是不是能提供足够的物质基础,是不是有足够多的律师,以及在观念上是否认为应当为法治文明的提高给予足够的物质投入。

刑诉法大修进程

刑事诉讼法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

刑事诉讼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各项工作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逐步提到了日程上来。

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确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三是辩护制度的进步,即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四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这四点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重大价值。

2011年8月刑诉法二次大修一审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2011年12月刑诉法二次大修二审

初次审议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0953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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