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我市调增工伤人员待遇

浏览量:2866次

 

    3月9日,从泰安市财政局获悉,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泰安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这些单位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泰安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介绍,这次提高待遇的人员包括2008年12月底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的标准为伤残津贴,在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目前所领取伤残津贴的基础上,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和15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将标准调整为全市及县(市、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供养亲属目前领取抚恤金基础上,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10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上述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和范围,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劳动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进行统计和摸底,测算调标所需资金,落实筹措资金。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31号鲁ICP备09075619号-1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四楼    邮编:271000     您当前是第37401207位访客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E-mail:lantianlaw800@163.com    网址:www.lantian-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