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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中考加分”是否有违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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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纪传奇律师

 

时势出英雄,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万千医务工作者挺身而出,千里驰援。他们舍小家、顾大家,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 “岁寒知松柏,危难见真情。所谓的“白衣天使”同样是血肉之躯,同样是为人父母、为人子女。在生与死、进与退的抉择面前,他们义无反顾、冲锋在前。多少个场景让我们泪目,多少个英雄值得我们缅怀。

“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保证”,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于英雄行为的强烈回应。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构2月5日发布《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210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办好十二件实事的通知》,内容包括“参加中考的,参照军人子女优待办法给予加分照顾。接受高等教育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周口市、沈阳市、西安市、南京市、重庆市等多地也相继发布了有关通知,采取多项措施来解决疫情一线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其中就包括“子女入学照顾”“优先安排一线医护人员的子女入学入园等规定”。各地在通知中均提出对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在职务晋升、工资待遇、休假、子女教育等多方面进行保障与激励,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广大疫情一线医务人员的关心关爱。

对于通知中的大部分内容很多人都表示理解,毕竟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但是对于中、高考加分等条款,还是有人表示异议。

教育资源不均衡是我国的现状。针对入园难” “择校热”问题。近年来,我国各地教育部门也采取了多项举措,力求遏制权钱择校等行为,实行了就近入学、摇号入学等办法。但是,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总还有一些例外。因而,公众普遍期待入学权利能够实现完全平等,所有学子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再有特殊或照顾。平等受教育权是权利而不应是福利,这应该是教育公平推进的方向。鉴于此, 给予某一群体的子女特殊的优先权利,是必须十分谨慎的。

法国在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一原则也成为以后各国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育公平正是人权平等自由在教育领域的天然体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将受教育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受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受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都有规范意义,受教育权当然也在平等权的涵盖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维护的是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它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维护和保障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既是法律要求权利行使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又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可以主张和行使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优质教育仍然是一种稀缺资源,教育还存在着地域间的不平衡。中、高考作为竞争优质教育资源的选拔机制,其公平性不言而喻。如给予某些群体合理差别对待,主导原则应该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合理差别对待的初衷应该是弥补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自然因素而产生的在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方面的不足。

我们以“高考加分”为例,探求哪些部门具备制定“高考加分”规定的权限以及规定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此可见,教育部是部门规章制定主体。根据教育部《201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从权限来源、人员组成、职责和机构设置看,省级招生委员会是与同级政府级别相当的授权行政主体,具备规章制定权。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并且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招生委员会的工作本属于人民政府工作,其制定的省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实质上主体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因此,其制定的高考招生规定应当认作为规章。当下有关高考加分内容,主要包括教育部规定、省一级的规定和高校规定三部分,且省一级的规定和高校规定是教育部规定的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教育部《201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73条,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经过核准备案之后才可以向社会公布。另外,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由此可见,有关政府部门具备制定高考加分规定的权限,但同时应注重征求多方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吸纳来自社会的声音,避免随意性。

那么给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中考加分”等相关通知的出台是否广泛听取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否兼顾了教育公平?加分(照顾)政策是否需要在地方人大讨论、审议通过?是否应该写入2020年度招生规定呢?教育部是否应该对于“加分”规定做出回应呢?这都是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考虑的问题。个人认为,此次给“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入学照顾这一做法,最好是多方听取意见,民主决策,科学推进。比如,各职能部门在制定2020年相关招生规定时,最好把照顾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入学的相关条款列入其中,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让好事合法、依规。说到底,是否给予某个群体(某人)的子女入学优惠或者照顾,涉及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属于公众决策,对某一群体的优先政策,也可能是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的挤占,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公众对决策公正性的质疑。

当然,从另一角度看,给一线的医护人员子女加分,既可以解除这些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也可视作对其子女的一种合理补偿,况且这种加分政策是临时性的(例如,山东省规定,“该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年底,立功受奖人员可延长至2021年年底”),属于非常时期的非常举措。现在还无法确定有多少医护人员投入到一线“抗疫”工作当中,全国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大约有3万名左右。但是分散到各地区,有子女参加中、高考的医护人员终究是少数。另外,在通知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存在这样的表述,“参照军人子女优待办法给予加分照顾”。从某种程度上看,此次抗击疫情的行动相当于一场“战役”,如果用类推的方法,一线的医务人员也面临着“牺牲”的危险。所以,参照军人子女的优待办法,似乎也无可厚非。如果严格做好“抗疫”一线医护人员的认定工作,那么不仅不会因加分而导致失去公平,反倒会增加它的公平,毕竟一线的医护人员付出了太多太多,没有她们的付出,怎会有日后的安好。当然,指令性的通知总是让人感觉有点生硬,应该从立法的层面上解决类似的问题。同样我们也要看到,还有很多其他行业的“一线战斗人员”,他们的权益是否应该得到保障? 这也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课题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补偿性”或“临时性”加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合理性差别,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同样要体现依法办事的原则,营造公平、平等的氛围。

请谨记!普通法的一条原理是: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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