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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08〕7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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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08〕7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地租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建设用地应当缴纳地租: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外); 

    (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改变用途出租的;

    (四)出让土地部分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按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

    第三条  地租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所在乡镇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地租征收标准为: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二)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的,根据分摊占地面积,按同区位同类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和基准地价的60%折算年地租;用于工业等其他用途的,根据分摊占地面积,按同区位同类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和基准地价的50%折算年地租;

    (三)出让土地部分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按应补缴数额、出让年限等折算年地租。

    第四条  地租缴纳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或地租征收合同的约定缴纳地租。

    未签订合同的,每半年缴纳一次,按核定金额及缴纳通知书的规定,到地租征收机构或指定银行缴纳地租。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租征收的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负责地租征收的具体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上单位的地租,由市里直接征收;其他单位的地租,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泰山区、岱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地租,由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征收。各级所征的地租缴入同级财政。

    第六条  地租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管理、监督等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地租全额纳入同级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地租缴纳人逾期不缴纳地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财政拔款的,必要时,可由同级财政从应拨付的经费中予以抵扣。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审批、土地登记、土地转让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地租缴纳情况,应当缴纳地租而没有缴纳的,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地租缴纳人对征收地租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阻挠、妨碍地租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地租征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泰政发〔2001〕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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