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依据自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两个新的特点:一是取消地域界限,不分高新区内和高新区外。老的认定办法只就国家级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级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就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按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有限的照顾。新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论企业设在高新区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标准,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二是新的《认定办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配套制定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就意味着企业是否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不再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先决条件,而是更多地强调企业的自主创新和依靠自主创新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避免了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产品来确认享受减免税的局限性,充分体现了国家倡导的企业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实质。
另,依据山东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08年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重新申请认定(不是申请复审)。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是泰城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诉讼及非诉业务领域专业优势明显,在业界具有广泛影响力,服务质量深受社会各界好评。在国家高新技术政策发生明显变化的形势下,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较早准备,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开展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为相关企业提供专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自
这一系列新政,让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研发到生产经营都能享受到好处。新税法将助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尤其是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式不景气的情况下,尽可能争取政府优惠政策对企业生存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政策扶持
依据自
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程序
2008年4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7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此背景下,原先过程简单、要求很低的高新认定和复审变得非常复杂,整个操作难度和时间跨度都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比例等在内的六项硬性指标,更使得高新认定和复审工作困难重重。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3、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中的优势
(一) 实力雄厚、影响广泛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是山东省泰安市一家综合性 、规范化、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亦是泰安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蓝天所以“立足泰山,共擎法治蓝天”为律师使命,秉持“人为本、法为尊、信为魂”的价值观,勤勉做事,坦诚做人,十几年一路走来,现已发展成为泰安市规模化的优秀律师所,荣获“山东省优秀 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规范执业先进单位”、“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山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等称号,并荣立集体二等功、三等功。
本所律师注重分工和协作。律所内设公司金融部、建筑房产部、涉外经贸部、综合民商部、行政刑事部和医疗法务中心、知识产权法务中心等多个专业部室,具有为大型企业和大型项目提供专业化、一条龙法律服务的能力。律所注重集体进行案例讨论、实务研究、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注重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重视社会信誉。十几年来,泰山蓝天律师办理了一大批复杂、疑难、新型案件,有一些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深受好评。
(二)长期准备,专业优势明显
泰山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组织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问题研究小组,着手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变化及发展趋势。结合最新的税务政策规定,蓝天律师事务所对在新的所得税法下,新、老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新的高新技术认定政策做了专项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难点及其部分应对措施
截止2008年12月底,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近尾声,总计公示11185家。虽然仍有少部分地区本年度的高新认定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但就目前公示整体情况来看,本次高新重新认定最终通过的企业数量应在12000家以内,较之重新认定前的2007年底全国的56000多家,总量锐减了近80%,整体通过率仅有20%,这充分说明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提高和难度的加大。以北京为例,老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为24000家左右,本次重新认定后估计保留的高新技术企业约为2634家左右,通过率仅为10%左右,高新认定难度由此可见一斑。
在本次重新认定过程中,企业在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包括认定中的工作安排问题、企业自身的资质等等。时至今日,对于已经通过本次认定的企业来说,如何维持高新资格?对于尚未通过的企业来说,如何再次进行认定?需要引起企业的关注。
(一)、高新认定工作中的问题
在高新认定工作当中出现的问题大抵可以总结如下:
1、不理解、不清楚新政策。不少企业没有关注新的高新认定标准,对于新的标准不太了解,在准备资料的过程中,仍然按照往年的思路进行,结果资料不完备,从而导致无法通过认定。
2、不重视本次认定。部分企业在接受了一些培训机构的讲解后,认为资料准备相对简单,没有系统的安排重新认定的准备工作、投入足够的人力,结果认定准备混乱,资料无法体现企业的高新资质,最终也无法通过认定。
3、企业内部工作不能够协调。高新认定工作涉及财务、技术、人力等诸多部门,由于事前未能统一理解高新认定的新标准,导致部门配合不协调,资料准备不一致,拖延了申报的过程、甚至无法完成年度的申报。
(二)、自身资质问题
在具体高新认定条件准备中,我们发现企业自身资质疑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性指标不达标
①.高新领域无法确定。
由于此次高新领域的调整,原有的部分领域被删除或简化,同时新的领域在某些部分存在含糊,比如第五大类的“高技术服务业”,规定甚为笼统。因此不少企业无法找到完全贴合企业产品或技术的领域,从而导致企业在申报时出现领域选择不准确而无法通过评审的情况。
②.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缺乏。
由于中国专利保护力度仍然在完善当中,当企业拥有了行业领先的技术后,一般不太愿意进行公开专利申请。这就导致很多企业虽然具有符合高新领域的技术或产品,其相应的技术等也的确达到国内甚至国际领先水平,但囿于未专利申请的限制,依然无法达到高新认定的要求。
③.项目归集困难。
在本次新标准下,很多企业在进行项目归集时不能很好的描绘出符合高新领域的要素,导致研发项目不被评审专家所认可,从而使得该项目相关的费用等被扣除出研发费用,进而让企业出现研发费用达不到比例的境况
2、财务性指标不足
①.研发费用不足
对于研发费用归集,财税【2006】88号文,财企【2007】194号文均有相关规定,而本次工作指引最终设定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与会计准则并不一致,企业在进行费用归集的时候存在障碍,甚至不少进行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前期也无法明确研发费用的归集,这在很大程度上拖延了企业的高新申报进程。在此,对研发费用的八个核算范围详列如下,以供参考: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社会保险不被纳入此项投入。
2) 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 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 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高新收入达不到标准
企业高新产品的收入一般容易核算。但一些从事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则存在问题,由于原有管理的缺失,许多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并未在技术市场进行登记,或登记的合同实际收入未满总收入的60%。对于这一情况,在2008年度的认定工作中,各地机构把握的尺度并不统一。以北京为例,科委要求该类企业在高新申报时必须提供登记合同,而其他很多地方则并没有如此要求。但可以预见的是,在2009年随着高新认定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技术服务收入的合同必须登记将成为高新申报的必备条件。
4、其他指标存在问题
在本次认定过程中,有不少企业组织管理水平欠缺。比较突出的就是许多原本就具有高新资格的企业并没有相对完善的研发组织和管理制度,较多的采取的是粗放式管理,在准备相关资料的时候未能较好的进行提炼整合,使得企业在此方面不能够很好的得分。
此外,在科技与研发人员管理上,也有企业相对不完善,特别是一些科研院所转制的企业,院企不分,导致科技与研发人员无法确定人数。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分应对措施:
1、 调整企业营业范围。如果原有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将难以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复审,面临税收优惠政策马上终止的风险。新设立的公司需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服务类别。
2、申报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如果企业没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将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申报自生的知识产权需要时限,短期内可能无法完成,那么可以通过特许权使用合同来安排,但特许权使用合同需要是超过5年的独占许可的方式。
3、分拆企业经营业务。合理分拆企业目前的经营业务,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要求,即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超过40%。
4、规划研发费用预算。高新认定的“新六条”标准对研发费用有了明确的硬性规定。企业应当做好研发费用预算,使之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在专业化的操作方式下,通过上述五项基本的调整方法,可以使得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达到新标准的认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