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郭桂林主任、罗亚海律师与联盟律师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作,为肥城某公司CDM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该公司利用废气余热进行发电并将核证减排的二氧化碳当量(CERs)出售给设在欧洲的一家专门从事碳交易的基金。该项交易预计每年可以为该公司带来约1300多万元的额外补贴。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即清洁发展机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