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法院内部对如何界定扒窃看法不一专家担心扒窃入刑打击面过大致选择性执法

浏览量:2884次
    法制日报记者周斌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卢杰

  扒窃就要被刑事拘留。

  这些天来,全国多地出现了小偷因扒窃被警方刑事拘留的案例。一些公安机关称,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扒窃无论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

  但《法制日报》记者5月10日采访发现,法律界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仍有不同看法,特别是对“扒窃入刑”还有较大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梁根林直言,不分轻重将“扒窃”治罪,扩大了打击面,可能导致警方“选择性执法”。

  多地警方“按兵不动”

  梁根林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对扒窃作出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第一,扒窃属于近距离的人身接触,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第二,扒窃者一般是惯犯,窃贼被放后再犯的可能性极大,一般的治安处罚不足以震慑违法分子。

  “由于扒窃是一对一秘密作案,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入刑还有较大金额限制,因此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扒窃行为采取了治安处罚。”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沈霞说,扒窃也需要一定的“技能”和长时间的“练习”,扒窃者的个人主观恶性往往很难改变,治安处罚威慑不足,导致“打了放,放了打”的情况不断出现。

  虽然非常赞成将扒窃入刑,但沈霞坦言,常州公安机关尚未对近日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因为与检察机关的意见尚未统一”。

  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张弼东10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近日市局公交分局先后抓获两名扒窃行为人,但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因为目前有关机关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能就刑事追诉达成一致认识,未能按刑事处理。

  何为扒窃认识不一

  实际上,即便警方与检方达成共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内部,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扒窃的规定也有不同认识。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郁松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中“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规定应该理解为携带凶器扒窃的一律入刑,而非但凡扒窃一律入刑。“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比,扒窃行为的危害明显要轻微得多,如果扒窃金额或次数未达到一定额度便‘一视同仁’入刑,明显打击面过于宽泛了”。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芩菜则认为,扒窃入刑不以“携带凶器”为前提,扒窃本就是一种盗窃行为,刑法修正案(八)无需额外列出。

  但陈芩菜同样担忧,刑法修正案(八)如此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扒窃均要入刑,打击面实在太大了,“对于一些情节轻微、涉案金额小的扒窃行为,治安处罚的打击力度已经足够了”。

  陈芩菜和郁松都建议,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对“扒窃入刑”作出细化,包括对“扒窃”如何定义,以利于今后各地审判尺度的统一。

  打扒关键是加强取证

  “在我国盗窃案高发的情况下,立法不分轻重地将扒窃、入户盗窃等一律治罪,将会大大加大刑事案件数量。在目前公安机关警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过大的打击面可能使得警方应接不暇,最终采取‘选择性执法’的策略。”梁根林无不担忧地表示。

  对此,沈霞则认为无需过分担忧。因为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打击扒窃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取证能力,目前扒窃入刑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况且,随着打击力度的增强和法制宣传的深入,相信扒窃行为会像醉驾一样,不断减少。

  张弼东表示,扒窃入刑无疑会增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数量,济南公安机关将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积极应对。对包括扒窃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理是公安机关一贯的职责,公安机关将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31号鲁ICP备09075619号-1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四楼    邮编:271000     您当前是第37812277位访客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E-mail:lantianlaw800@163.com    网址:www.lantian-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