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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有望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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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被判死缓。法院查明,王有杰受贿634余万,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却高达890余万。这是一个巨贪不死的典型案例,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诞生20年来,其一直因被诟以贪官“救命稻草”而饱受争议。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将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多项议案。为避免贪污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的过分落差,草案中对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

  刑法修正案

  新增条款严惩“黑客”

  昨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本报报道成都律师提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罪20年存在计算盲区”并建议完善的观点,代表律师意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成都律师郭莉等认为,对嫌疑人一般很少直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侦查,而通常以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立案侦查,原因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对于上述几个罪名量刑较轻,且“贪官”日常消费、挥霍掉的金额很难计入来源不明财产,这可能会使其实际犯罪金额大大减少,不利于打击犯罪。律师们建议,将日常消费计入来源不明财产中,并建议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列入立法日程。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家也认为,草案将本罪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避免了贪污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的过分落差,有助于织密刑事法网。

  草案不但明确了哪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老鼠仓”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规定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如果有“老鼠仓”行为,也将被追究刑责。

  现行刑法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了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对实施这类行为以及为他人实施这类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草案还提高了涉及军车号牌犯罪的量刑标准,非法使用军车号牌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明确规定了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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