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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发行门槛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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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门槛不变,仍为两套标准 ■相关配套工作完成后再受理首发申请

■发审权属于证监会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

中国证监会31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创业板的上市发行门槛不变,仍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开展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再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暂行办法》将自5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共六章58条,其中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但最核心的上市发行门槛并未变化,即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第一套标准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套标准为: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上述两套标准还须满足四个条件: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对比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主要的四项修改包括明确发审权属于证监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并从严要求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此外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说,围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将适时颁布配套规则,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委员构成等作出规定。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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