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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第一案今日开庭 百度否认自己是搜索引擎“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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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第一案今日开庭 百度否认自己是搜索引擎“老大”
作者: 王文波    发布时间: 2009-04-22 15:38:43
     中国法院网讯 2008年,被称为网络搜索“老大”的百度公司因其竞价排名业务引来纠纷,被称为反垄断第一案的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中心诉百度违反《反垄断法》垄断纠纷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中心要求解除百度公司对该公司网站的屏蔽,并赔偿损失110万余元。

  法庭上,原被告就百度是否构成垄断各执一辞。原告人人信息公司的代理提出:由于该公司降低了排名价格,而遭到百度公司的处罚,根据人人信息公司的说法,从去年4月份开始,这家公司降低在百度的竞价排名价格,没过多长时间,就受到百度的处罚。因百度的处罚使该公司开办的全民医药网在2008年7月10日的日访问量骤减,从前一日的2961IP骤减为701IP。查询谷歌和百度对全民医药网的收录情况,结果显示谷歌收录其网站6690页,而百度收录其网站仅有4页。 

  人人信息公司认为,全民医药网遭到了百度的全面屏蔽和恶意封杀。因此,人人信息公司认为,百度的封杀是基于其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小网站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的实际消灭,损害了市场活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人人信息公司代理向法庭陈述说,该公司投资100万元开办网站,现因百度的屏蔽遭受巨大损失,使其网站流量损失了79%。因此,依据《反垄断法》和《民法通则》,百度应赔偿110.6万元,并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彻底全面恢复收录。

  对于人人信息公司的诉求,百度公司不以为然,坚持认为,他们只是屏蔽垃圾网站,而不会处罚免费客户。据百度公司的代理人当庭陈述,全民医药网在特定时间受到搜索结果限制,是因为该网站存在大量垃圾链接。这位代理人用专业术语解释说,搜索引擎的排名尽管算法不同,但共同的原则是相关度原则,各个搜索引擎都有反作弊机制,因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行为,百度减少对该网站的收录,而不是因为该网站减少竞价排名价格,这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进而百度公司认为:所谓降低竞价排名就会遭到百度封杀的说法,完全不成立。现在全国大约有70万家网站,而参加百度竞价排名的只有20万家左右。百度公司籍此辩解称,如果各网站不参与竞价排名,百度就封杀各网站,那网民对搜索结果肯定不满意。

  在法庭的辩论过程中,百度公司否认了“老大”的市场地位,对人人信息公司所称其占70%市场的份额,百度公司认为这样的说法并不足信。原告就此主张提供的证据,百度公司也不予认可。

  在举证过程中,人人信息公司提供了一些证据,其主要内容是:根据易观国际网站的报道,百度在去年第2季度占据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份额的64.4%;根据《中国证券报》去年9月份的报道,百度占65.8%的市场份额;根据百度公司在去年10月发布的新闻,百度的市场份额已经达到70%以上。而占据如此大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份额一半以上。人人信息公司还例举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变化,以证明小网站是否被百度收录,足以决定小网站的生死存亡。

  和一些极力夸大市场份额的企业不同,百度并不敢承认其市场份额达到70%。百度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明百度占有市场份额为70%的证据,不足采信。首先该市场份额的调查只是针对某一时间断,比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并不全面、持续的反应市场份额;其次,该市场份额的调查公司不具有公信力,调查结果不可信。百度公司还否认有垄断地位,该公司表示,对于普通搜索而言,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给网民免费提供的服务,网民可以根据喜好使用任何一家搜索引擎服务商。

  针对百度的辩解,人人信息公司提交了新证据。新证据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两份报告,第一份报告显示,在搜索引擎广告市场,有86%的企业选择了百度;第二份报告显示,2008年百度和谷歌依旧是搜索引擎的老大,而百度的市场份额为76.8%。

  人人信息公司认为,搜索引擎是社会大价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其客观、公正非常重要。百度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逼迫企业参加竞价排名,否则就予以屏蔽,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市场竞争主体的消灭,是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

    针对人人信息公司提出的相关主张,百度公司认为,人人公司为了自抬身价,在网页上使用垃圾外链“作弊”在先,百度并未恶意封杀,而是采取相应手段排斥作弊行为。

    本网注意到,今天开庭过程中,法院允许双方当事人的辅助专家出庭就一些技术较强的问题向法庭作出说明。两位网络方面的技术人员作为辅助专家出庭代表各方当事人阐述技术方面的意见,就一些证据的取得过程及相关证据的质证发表意见。

    由于此案是《反垄断法》颁布后正式开庭的第一起相关案件,受到媒体的普遍关注,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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