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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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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共分4章53条,分别为总则、调解、仲裁和附则。

  法律规定,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乡(镇)或者村开庭。

  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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