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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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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6月12日电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了15个由检察机关查办的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统计发现,15个典型案例中包括审查逮捕、起诉案件7起;监督移送、立案案件2起;渎职侵权案件6起。其中更有多位环保局领导干部涉案被查。

    ■典型案例之一:汪友才盗伐林木案

    一、案件事实

    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四川省小金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2009年至2012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9075.6立方米。为使盗伐的林木顺利外运,汪友才还向汶川县卡口民警江俊、王兴健分别行贿3.3万元和1.7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2月5日,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6日提起公诉。2014年3月13日,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汪友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职务犯罪线索,系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处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时发现并移送。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在办理危害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同时,紧密结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相关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和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典型案例之二: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

    一、案件事实

    2013年1月,徐有、徐彬、程万永(均系江苏省宿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也无环保部门出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采取夜间运输倾倒、专人随车望风等方式,先后12次将宿迁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江苏省新沂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倾倒地靠近新沂市即将投入使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经新沂市环保局对现场及运输车辆内剩余物取样分析,倾倒的废水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经新沂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污染的土壤处置价格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新沂市公安局于2013年2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14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徐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企业为逃避执法检查,将污染物跨地区转移倾倒的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发生后,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一方面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积极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有针对性地引导取证,并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跟进,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专门撰写了调研报告,分析了非法跨地区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的特点、原因、危害,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引起新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后新沂市委主持召开由检察院等十余部门参加的办公会,研究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工作机制,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社会治理的努力和成效。

    ■典型案例之三:易元良、田华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案件事实

    2013年8月底,易元良、田华虎经事先预谋,在四川省道孚县,使用钢丝绳套猎野生动物十九只,宰杀后存储于易元亮家中的冰柜内,后被丹巴县森林公安查获。

    经鉴定,猎捕的十九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羚8只,四川省重点保护动物毛冠鹿9只。

    二、诉讼过程

    2014年2月28日,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易元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田华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断铤而走险、非法、大量攫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以牟取暴利,极大地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本案中的不法分子,疯狂猎捕四川境内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十九只,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加强跟踪力度,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检察机关回应社会对加强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新期待的充分反映。

    ■典型案例之四:于亮等5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5月至7月,于磊联系王顺康,欲收购猕猴。王顺康遂联系杨正华,后杨正华先后在四川省金川县内非法猎捕猕猴19只。12月2日,王顺康以1.08万元的价格从杨正华处购得猕猴19只,后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于磊的弟弟于亮。于亮与其妻卓娟在运输猕猴途经汶川县时,被森林公安查获。

    经鉴定,涉案的19只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

    二、诉讼过程

    案发后,林业检察处及时派员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3年10月16日,汶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顺康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于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杨正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包庇罪判处于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卓娟免予刑事处罚。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出于谋取非法利益、打猎取乐等目的,疯狂攫取四川境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导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数量激增,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针对该类案件呈现出的跨区域化、有组织化、专业化等特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处密切结合正在开展的“四川省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加大了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力地保护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典型案例之五:陈会江等3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一、案件事实

    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陈会江、邓军、殷建芬在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肆收购无合法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并囤积于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木材市场内。经查明,涉案桢楠原木材积2290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810.12立方米,价值达数千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2年5月25日、7月2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批准逮捕邓军及陈会江、殷建芬;2012年7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31日,沿滩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会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万;判处邓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判处殷建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案时间历时近两年,作案地域横跨多省。案发伊始,侦查机关对是否立案、涉嫌罪名等问题存有疑虑,侦查工作停滞不前。在深入了解案件前期情况的基础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处从涉案罪名、侦查思路、取证方向等方面向侦查机关适时提出了建议,并在案件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后,依法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摧毁了一张以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为中心,辐射滇、黔、渝等省市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的犯罪网络,更为全国检察机关今后办理同类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之六:杨福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一、案件事实

    2014年2月24日、25日,杨福成携带锄头、柴刀等工具先后来到江西省铜鼓县大沩山林场高桥工区“笼子坑”和“河排上”山场,私自采挖南方红豆杉2株,并砍去红豆杉树尾和树枝,移栽至自家门前。

    经鉴定,该2株树木均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径级分别为14cm、18cm。

    二、诉讼过程

    2014年3月7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接匿名电话举报,称在高桥乡白石村村民杨福成家门前移栽了红豆杉。3月10日,该院调查核实后向铜鼓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3月12日,铜鼓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14日,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铜鼓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杨福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宣传、公开接受咨询、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把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作为发现线索的一个重要渠道,并针对本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实际,把一些常见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进行重点宣传,有力地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之七:何某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6月至11月,冯某某接受何某某的雇佣,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白岩湾”处负责原煤开采现场的管理,非法开采原煤1300余吨;2013年1月,冯某某接受何某某、漆某某的雇佣,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碑石岩”处负责原煤开采现场的管理,非法开采原煤500余吨。2013年1月至3月,李某、冯某某雇佣贺某某帮助管理,先后三次在“白岩湾”处非法开采原煤600余吨,并将其中的300余吨出售,获利9万余元。

    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白岩湾”已开采的资源储量为2117.1吨。经邻水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区域原煤出厂市场平均价格为475元/吨,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白岩湾”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00.56万元;“碑石岩”处已开采的资源储量为1808.95吨,该区域原煤出厂市场平均价格为,519元/吨,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94.608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10月15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4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何某某、冯某某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为获取非法利益,大肆破坏矿产资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持续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不断深挖细查,还结合办案情况,向各相关部门提出了资源保护优先、严厉打击犯罪、适度限制开发、维护生态安全的工作建议。

    ■典型案例之八:马振方盗伐林木案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月13日至1月21日间,马振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多个伐木工人盗伐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部1号地至8号地的国有杨树173株,随后又将其盗伐的杨树拉运至“森达木材厂”变卖。为毁灭证据,马振方事后用铲车推土的方式,将伐木现场的木屑和树根进行覆盖。

    经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振方盗伐的173株杨树立木蓄积72.701立方米,价值65431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细查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发现线索,认为马振方的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罪,林业站仅对其作出罚款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霍城垦区公安局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侦查。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于1月25日作出逮捕决定。5月8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以马振方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杨树是新疆最主要的林木树种之一,具有抵御新疆严重风沙气候、改变恶劣环境的特殊作用,被誉为防沙固沙的防护林。尤其是在新疆兵团边境团场地处大漠荒原的自然条件下,对于杨树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必须予以特殊保护。

    本案是一起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功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案件。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马振方盗伐林木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切实保护新疆地区特殊的生态环境,增强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典型案例之九: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案等5起案件

    一、案件事实

    郭某甲、刘某某、郭某乙、曹某某、陈某某均在河北省青县马厂镇、金牛镇等地分别独立从事电镀加工行业。自2013年10月以来,郭某甲等5人将电镀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予以排放,其中仅郭某甲排污量即达四五十吨之多。

    经检测,5人所排放的污水中均含有铜、铅、锌等有害物质,可能严重污染环境。

    二、诉讼过程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在查阅青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档案和环境监测报告中发现,青县郭某甲、刘某某、郭某乙、曹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电镀作业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生产方式、违法排污等方面相似度较高,具有一定典型性,应该作为监督和打击重点,遂介入青县环保局对以上五件案件的调查工作。经调查核实,认为5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3月24日向青县环保局发出移送上述5起案件的书面意见。青县环保局于3月26日将案件移送至青县公安局。青县公安局于3月26日至4月15日间,分别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青县院也已派员介入,引导、规范侦查取证,督促案件办理。

    三、典型意义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把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结合该县环境、生态、能源状况等现实情况,将电镀产业污染环境案件作为监督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专项监督活动不断深入。

    这5起案件是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典型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获取案件线索,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新要求、新期待,取得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之十:陈军安、蓝勇环境监管失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一、案件事实

    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时任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副局长蓝勇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紫金山金铜矿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未抓好巡查监管等制度的落实,对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擅自将各溶液池加高增容、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等违法行为未加以制止,且在省环保厅发文要求督促落实整改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有效监管,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严重安全隐患。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污水溶液池防渗膜因超负荷运行破裂,9000多立方米含铜酸性废水通过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之间非法打通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后注入汀江,致使汀江水域水质受到严重污染,造成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养殖鱼类死亡370.1万斤,损失达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采取破网入库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军安还组织上杭县环保局相关人员配合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检查笔录应付调查。

    2005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军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825万元,其中索贿3万元;被告人蓝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55万元。

    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军安、蓝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单独或共同非法占有公款,其中被告人陈军安共同贪污28万元,单独贪污18万元,个人得款35.2万元;被告人蓝勇共同贪污28万元,个人得款8.3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军安违反规定,决定以发放职工福利的名义,将从紫金集团收取的22万余元环境监测费予以集体私分,陈军安个人分得2.82万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8月2日和9月13日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环境监管失职、贪污罪对蓝勇、陈军安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4月29日,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7月3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勇有期徒刑一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陈军安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9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被告人提出上诉,2011年9月2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陈军安、蓝勇环境监管失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2010年,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发生“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饮水并给当地养殖业造成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果断介入调查背后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问题,陈军安、蓝勇只是该事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名监管人员。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检察机关共查处环保和安监部门5名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并最终被法院作出实刑判决。统观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被查处的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普通刑事犯罪情况,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彻查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之十一:曾觉发环境监管失职、受贿案

    一、案件事实

    2010年6月,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觉发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河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金河公司下属冶化厂(简称金河冶化厂)长期大规模露天堆放废渣,金河公司“清污分流系统”不完善,渣场未采取“防水、防渗透、防流失”措施,废渣的渗滤液及厂区雨水镉浓度严重超标,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但其仅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厂及时消除隐患。河池市政府发布的文件要求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但市环境监察大队并未对该厂进行有效监管,被告人曾觉发对此不闻不问。2010年9月,河池市政府批示要求金河公司限期整改,市环保局跟踪检查,但市环保局怠于落实整改要求,致使整治计划至案发仍处于未验收状态。2011年12月,被告人曾觉发签发通知,要求排查、消除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环境污染隐患。但文件下发后,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并未进行排查,被告人曾觉发也未引起重视。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经广西环保厅专家组认定:金河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此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河池市人民政府直接投入防止污染事态扩大的资金达2300万余元。

    另外,被告人曾觉发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5000元,涉嫌受贿罪。

    二、诉讼过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曾觉发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2月24日执行逮捕。2012年11月6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7月13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被告人曾觉发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2012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突发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发文督办,要求严查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经查,作为广西自治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觉发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该事件中,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蓝群峰、原副大队长韦毅也一并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是检察机关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又一个典型。

    ■典型案例之十二:李明坤玩忽职守案

    一、案件事实

    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明坤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管理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向小江排污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东川区汤丹片区部分选矿企业违法排污、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致使部分选矿企业尾矿水、尾矿渣违法外排,流入小江,造成环境污染,小江变白,导致东川“牛奶河”事件的发生。该事件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网站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诉讼过程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明坤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6月5日对李明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8月19日侦查终结。同年9月30日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13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明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2013年4月1日,网络媒体相继报道了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牛奶河”事件,在社会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河水污染,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并成功查办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形成露头就打的态势,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要求和期待。从司法角度而言,查处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相当困难,主要是因为损失后果常常难以量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尝试用“恶劣社会影响”来认定渎职行为的损失后果,这对类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参考意义,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重视。

    ■典型案例之十三:谢云东、孙普伟玩忽职守案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谢云东、孙普伟分别系河南省洛阳市环保局西工环保分局环境监察科正副科长。二被告人在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卫纪良(另案处理)在辖区内非法开设的塑料厂长期违规经营。直至2011年12月12日,该厂在加工处理一批红色染料的塑料包装袋过程中,“红水”顺雨水管网流入涧河,涧河一夜之间被染成红色,酿成“红河谷”事件。央视等众多主流媒体纷纷对此事件进行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诉讼过程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6月25日对犯罪嫌疑人谢云东、孙普伟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5月21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谢云东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孙普伟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谢云东、孙普伟玩忽职守案与云南昆明“牛奶河”案件类似,河水无论是变白还是变红,都是非法排污的结果。在惩治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紧盯监管部门的责任,严查失职渎职犯罪问题。通过案件查办,能够有效促进环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增强监管意识,提高履职水平,共同把好环境保护关。

    ■典型案例之十四:杜立新玩忽职守、受贿案

    一、案件事实

    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间,时任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副大队长的杜立新,在负责协助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机动车尾气超标工作过程中,因收受杨建波(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遂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致使杨建波与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黄埔交警相互勾结,利用黄埔区毛岗路的机动车尾气监测点,要求尾气超标的货车司机到指定的汽修厂进行“检修”,实际不对车辆做任何修理,在对截查的1000多台车辆收取300-650元不等的费用后放行,从中牟取暴利,导致大量尾气超标的机动车在未经检修的情况下上路通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外,被告人杜立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2万元,涉嫌受贿罪。

    二、诉讼过程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7日对犯罪嫌疑人杜立新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8日刑事拘留,8月21日执行逮捕,9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11月8日,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18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杜立新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五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气污染日益严重,治理灰霾天气已经上升为亟待解决的一项政治任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三令五申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相关规定,利用权力寻租,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检察机关查办该类案件,是用司法职能保障民生的直接体现,对于建设美丽中国,保护碧水蓝天无疑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从该案中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不仅涉及到环保部门,只要肩负与环保有关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涉及此类犯罪。

    ■典型案例之十五:郭新春、提辽别克·吾马尔别克玩忽职守案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郭新春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林业局项目办原主任。2006年年初,负责勘查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八家户村村民马金洲(已判刑)以村委会名义申请的6万亩土地开发项目用地。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错误地认为从玛河大桥至古新线26公里处隶属于沙湾县管辖,提出了“对50亩以上的白板滩地可由下八家户村进行草场改良”的建议,并以沙湾县林业局名义起草了《关于四道河子镇下八家户村开发我县与150团交界处荒漠林区的意见》,将玛纳斯县的部分重点公益林划入沙湾县的项目用地范围内。沙湾县畜牧局和县政府先后对该文进行了批示,时任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被告人提辽别克·吾马尔别克根据批示到现场实地调查,现场勘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仅进行简单目测后,便按照马金洲的要求,确定了四至界限和面积。2006年3月17日,被告人提辽别克·吾马尔别克安排本所工作人员为马金洲办理了下八户村的草原使用证,并签订了《草场使用合同书》,据此,马金洲联合本村11户农民于当年6月即开始对该地进行了非法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经鉴定:马金洲等12户毁林开荒总面积7784.7亩,均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毁坏梭梭等林木总计179289株,直接经济损失96.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18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5日对犯罪嫌疑人郭新春、提辽别克·吾马尔别克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年1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1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5月19日取保候审。2011年10月9日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11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郭新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提辽别克·吾马尔别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草原和森林一直被认为是地球之肺,但近年来人为破坏相当严重,本案中7000余亩公益林被毁让人触目惊心。对于林业、草原监管人员在林地的批准、测量、使用等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行为,检察机关进行了严肃查处。本案在林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查办该类案件有助于提高林业主管部门对保护林业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记者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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