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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拿到工程款提起仲裁 合同权利义务转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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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 巢晶) 在约定时间内没收到款项,一方将另一方告上仲裁庭。被申请人提议将第三人追加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收26万元转让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都转给了第二位被申请人。

    记者从泰安仲裁委员会了解到,今年1月30日,他们审理了一件采购合同纠纷案。据介绍,2011年4月27日,济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与我市某园林绿化局签订了园林绿化苗木采购项目,约定公司为园林局提供苗木,共计价款1626816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据实结算,先付40%,余款2年内付清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济南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按合同约定提供并施工了该项工程,实际供应树苗共计货款165.77万元。但是园林局一直未给济南公司任何工程款,该公司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园林局支付工程款165.77万元,并承担经济损失。

    据工作人员介绍,1月30日,园林局提交了《追加被申请人申请》请求追加杨某为本案被申请人,济南公司表示同意,杨某也自愿参加本案仲裁,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第三款,仲裁庭决定追加杨某为本案被申请人。

    仲裁庭工作人员对于本案进行了调解:济南公司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含资金结算、项目审计、违约责任等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杨某;该合同权利、义务由杨某与某园林局享有和承担,济南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据悉,杨某支付济南公司转让款26万元,于2013年1月30日支付15万元,剩余11万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园林局对上述杨某支付济南公司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公司与园林局、杨某各方均无其他争执,如有各方互不追究。

    “济南公司与杨某之间有合同项下已履行部分的付款,追加了被申请人后,以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杨某和园林局之间存在。”工作人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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