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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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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律师简介

王燕  律师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商事业务部  主任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于2014年起诉第一被告湖南公司、第二被告湖南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被告泰安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初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浦东新区法院准许。上海公司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件移送山东省泰安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历经数次庭审,数次谈判,最终法院准许上海公司撤回对医院关于数百万元损失和违约金的起诉,仅判决医院配合湖南公司返还设备。判决后上海公司和医院均认可判决并主动顺利履行完毕。

案件过程

一、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本案焦点在于租金支付方式以及医院是否有合同责任承担合同损失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观点是医院没有合同责任也没有承担合同损失及违约金的义务。

上海公司诉称:上海公司与湖南公司签署《租赁合同》,上海公司与案外人医疗公司签署了《产品销售合同》。上海公司为出租人,湖南公司为承租人,双方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湖南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署了《保证合同》。上海公司与湖南公司、医院签署了《协议书》约定,医院每月按时将属于湖南公司的款项支付给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设备款取得设备所有权,湖南公司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后,未再支付剩余租金。为此,上海公司起诉,要求三个被告共同承担数百万元租金及违约金等。

医院答辩:上海公司与湖南公司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金是湖南公司的义务。医院按照上海公司和湖南公司付款指示仅向湖南公司付款。因此,上海公司主张的数百万元租金、违约金等均与医院无关。医院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观点。

上海公司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与湖南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湖南公司将租赁物返还,医院配合返还以及湖南公司赔偿损失数百万元等。

医院举证证明,设备故障,已经支出大量费用,且维持设备需要用电,余款尚不足电费。上海公司所述“医院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上海公司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毫无依据。

上海公司在第二次庭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再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医院愿意配合返还租赁物,上海公司决定撤回对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人民法院三次审理并经数次谈判,作出判决结果顺利履行完毕。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上海公司自某年月日起解除与湖南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二、湖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公司租赁物设备,医院配合返还。

案件受理费六万余元,由湖南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后,上海公司和医院均认可判决内容,双方顺利履行完毕判决内容。

评析

本案历经上海基层法院管辖异议、中级法院管辖异议二审和泰安市基层法院审理,从一开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不足十五日答辩期准备开庭、主动到原告办公地点受到冷遇至原告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面前积极与医院协商谈判,最终在法院取得各方参与人均接受的判决结果,前后长达近两年的时间,最大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顺利解决遗留问题,取得非常好的诉讼和社会效果。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合同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提醒律师应当充分重视合同审核和涉及相关问题,在诉讼中注重每个程序和证据及其细节,在案件办理前后善于沟通,才能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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