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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普遍实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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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报告中提出,要普遍实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以及委托律师调查、强制审计、限制高消费、公安机关协查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审议意见提出,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执行不力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多渠道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加快推进建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执行救助基金;结合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高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管辖范围内执行工作的机制,有效发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执行方式的整体效能等。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一是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总的目标是,切实提高案件标的的实际到位率,对于历史积案,该恢复执行的恢复执行,能彻底清结的及时清结,以彻底走出过去那种“清了又积,积了又清”的循环。

  二是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切实解决委托执行案件积压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简化委托执行手续,减少委托执行环节;强化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委托执行案件专项登记制度;将受托案件纳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及统一目标考核;强化委托执行的催办、督办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推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的“主动执行”制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超过履行期限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

  四是普遍实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以及委托律师调查、强制审计、限制高消费、公安机关协查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五是加大对跨地区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利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挂牌督办等手段,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

  六是要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制度和措施,依法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和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

  七是强化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不作为行为的监督,尤其对于需要程序终结的案件,要邀请人民陪审员或廉政监督员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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