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最高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浏览量:2530次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11〕2号
  • 【颁布时间】2011-1-7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2/01/content_22352.htm
  • 【全文】
  •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31号鲁ICP备09075619号-1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四楼    邮编:271000     您当前是第37830485位访客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E-mail:lantianlaw800@163.com    网址:www.lantian-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