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支付定金不少于家具价格的30%”……诸如此类的条款,经常在市民购物时出现。其实,这都是霸王条款。 近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由于市民对合 ...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支付定金不少于家具价格的30%”……诸如此类的条款,经常在市民购物时出现。其实,这都是霸王条款。
近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由于市民对合同法律法规缺少了解,导致消费过程中经常吃闷亏。
家具店要求支付30%定金被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合同时发现,区内某家私销售部与消费者签定的供销合同中,标注“定金不少于商品金额的30%,购买者在定货后提出退货,定金不予退还”。这意味着,市民购买家具时,要支付家具价位的30%作为定金,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购买家具时支付的最多定金不应超过货物价格的20%,合同要求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据执法人员介绍,该家私销售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之规定。目前,执法人员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八成市民不识霸王条款
“打折服装不退不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岱岳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经检大队第四中队队长侯衍利,向记者列举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种种霸王条款。
“你看,这张广告上就写着呢,‘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都习惯了。”市民刘先生举着手中的广告宣传单说。“我就遭遇过霸王条款啊!”一位女士抱怨道。原来,去年她在泰城一家商场为老公挑选了一件打折西装,回家后发现老公穿上不太合适,返回商场想退货。但是销售人员却说,“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这让这位女士非常郁闷。但后来她也没有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吃了哑巴亏。
讨说法让它“霸”不起来
据侯衍利介绍,市民不识霸王条款,或受到霸王条款伤害时吃闷亏,与市民对相关合同法律法规不熟悉有关。
他还向记者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均有针对霸王条款的相关规定。例如,“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国家工商总局于去年10月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列为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于3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岱岳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有些商家抓住消费者合同意识不强的特点,屡屡制定霸王条款。近期,工商部门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揭露合同欺诈行为及表现形式、特点,打击霸王条款。他们同时呼吁市民,如果遭遇霸王条款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双方共同努力,让霸王条款“霸”不起来。
记者 蒋永琳 实习生 尹燕飞 通讯员 杨吉艳 侯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