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电话

0538-6316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2012/12/28 16:55:33 浏览2617次

 

法〔20121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529日发布的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42452(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62.65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62.65 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技术支持:诺盾网络
 
#

网站首页

#

本所介绍

#

服务费计算

#

一键拨号

#

一键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