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电话

0538-63168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3/1/4 15:12:27 浏览292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技术支持:诺盾网络
 
#

网站首页

#

本所介绍

#

服务费计算

#

一键拨号

#

一键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