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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2009/4/11 8:14:22 浏览2857次

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111.99元

  本报北京4月9日电(高剑轩)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200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4月公布的数据,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9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111.99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遵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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