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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3/2/23 8:47:29 浏览342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32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116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3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3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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