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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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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纪传奇律师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口罩生产国和出口国,年产量占比全球的50%。然而在突发事件面前,口罩的库存和供应仍遭遇了极大挑战。目前,口罩是紧缺但又必需的防护用品。自各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口罩基本断货,严重供不应求。近期,“微信群、朋友圈”不时出现 口罩限量供应”“找到厂家渠道,5000个起订等信息。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口罩等医疗器械的行为是违法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口罩那些事儿。

为什么口罩这么难买

(一)生产流程因素

可能有的人看过制作口罩的短视频,不禁疑问,生产一个口罩耗时仅0.5秒,为什么口罩全国缺货呢?原来,口罩从车间到用户手中有一个“必须”的过程,即解析、消毒的流程,大约需要7~15天。厂家一般采用环氧乙烷对口罩进行灭菌处理,灭菌后,口罩上会有环氧乙烷残留。环氧乙烷是一种有毒的致癌物质,并且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必须通过解析的方式,将残留的环氧乙烷释放,待达到安全含量标准、经检测合格后,口罩方能出厂上市。在疫情初期,这是口罩短缺的一个因素。

(二)产能因素

据相关数据统计,1月23日之前,我国口罩的日产能是2000万只左右。224日我国医用N95”口罩日产能突破100万只,225日,我国医用口罩日产能达到3212万只,日产量达到3028万只;229日,包括普通口罩、医用口罩、医用N95”口罩在内,全国口罩日产能达到1.1亿只,日产量达到1.16亿只。但是,相对于巨大的市场需求来讲,仍是供不应求。而且,疫情期间,对于重要医用物资政府采取统一调配的方式,因而市面上流通很少。另外,因口罩存在有效期,在疫情之前无论是厂商还是医院,都没有大量的囤货库存。总量不足,供不应求,只能优先供应最需要的人群。在疫情期间,这是口罩短缺一个重要因素。

(三)原材料因素

熔喷布是口罩生产的关键原材料之一,但全国产量有限。普通的医用外科口罩,一个要使用一层熔喷布;更高规格的N95口罩,一个要用掉至少3层熔喷布。由此可见,熔喷布是生产过滤功能口罩的必要原料。之前市场上熔喷布供应不足,口罩的产量也必然受限,这也是口罩不能满足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此次疫情我们能使用的口罩有哪些

预防感染新型肺炎(COVID-19),我们可以选择佩戴以下几种口罩:

(一)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主要标准:YY/T 0969-2013:不具备防水的功能,防护作用相对较差,仅可以防止呼吸道的飞沫以及外部的飞沫,起到阻挡的屏障作用,它的防护主要用于一般在非疫区的密集场所

(二)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主要标准:YY 0469-2011:有一定的防水作用,密闭性差一些,防护功能会更强一些,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分3层。这类口罩适用于普通门诊病房医务工作人员,居家隔离的人群,人员密集区的工作人员以及与疫情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

(三)医用防护口罩(主要标准:GB 19083-2010:防护效果非常好,例如N95”(KN95)口罩,这种口罩可以有效地贴合在我们的面部,可以防止细菌和病毒侵袭我们的呼吸道。这种防护口罩适用于疫区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医护人员,隔离区服务人员等

我们通常说的N95”口罩,是美国标准不是特定的产品名称KN系列是中国标准,FFP系列是欧洲标准,数字越大防护等级也越高。FFP3FFP2=N95=KN95KN90,数字结尾带个V的,表示有阀门。医用“N95”口罩需要防高压液体喷溅,以“3M”为例,型号18609132是最常用的医用防护口罩。中国标准GB2626-2006口罩是指普通KN95口罩标准。医用KN95口罩标准是GB19083-2010

带呼吸阀的口罩比较舒适,但医用口罩是不允许带呼吸阀的。感染或疑似感染人员,必须佩戴不带阀的医用口罩。因为呼吸阀只具有单向保护功能,可以防止颗粒物进入口罩内、但不能阻止出去,其作用是只保护口罩佩戴者,不保护周围人群。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中也明确提出,医用防护口罩不应有呼吸阀

三、“网上售卖医用口罩乱象”的法律后果

近段时间,通过互联网(“微信群”“朋友圈”)兜售“医用口罩”的人越来越多。作为购买者,一旦购买到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医用口罩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作为销售方,无资质售卖“医用口罩”等医用产品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互联网(“微信群”“朋友圈”)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未经工商登记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数额、情节达到一定标准还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一)资质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其次,我们应该了解从事电子商务,应具备哪些手续: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2.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3.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最后,我们应该了解医用口罩销售的特殊要求。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还必须能够提供出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供货单位(个人)资质证明和产品的合格证明。因此在网络上,医用口罩不是想卖就能卖的。

(二)行政处罚

首先,个人不能成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主体。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医用口罩”等医疗用品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4规定,个人不能成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主体,并且要求要有实体店线上线下一致,真实、完整记录销售信息,可追溯等。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对于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医用口罩”等医疗用品的行为,可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5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3839)。因此,在“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医用口罩”等医疗用品的,可以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三)刑事处罚

“微信群”“朋友圈”销售“医用口罩”等医疗用品的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非法经营罪

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诈骗罪

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经鉴定,涉案的口罩系他人使用后回收的口罩,且口罩中含有此次疫情的病毒,则上述售卖行为显然将导致疫情的扩散。根据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不同,其行为可能涉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疫情形势虽日趋明朗,但我们仍不可掉以轻心,口罩等防护产品在短时期内供求依然紧张,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通过什么渠道从事销售商品的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消费者,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口罩等医疗用品,尽量不要通过“微信群”“朋友圈”购买。“微信”网络销售也不是法外之地,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这样才能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谐稳定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是我们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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