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第一步:提出申请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组建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三步: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立后,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上述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并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有计划的完成上述工作,并且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天数:由筹备组拟定。
会议召开形式:集体讨论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参加会议方式:本人参加、授权他人参加、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的条件:需要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常审议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提请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步:唱票、统计投票结果
经过公开唱票、统计后,确认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如不满足法定表决权数,可以按照议事规则继续收集选票。若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当及时发布业主大会公告,首次业主大会宣告成立,业主委会产生。
第六步: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步:刻章
物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
业主委员会用章:一个是业主大会公章,二是业主委员会公章,三是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另外还需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私章。三个公章用途各有不同,业主大会公章主要用于物业合同签订,业主大会的决议等,业主委员会章主要与物业联系,征询表,业委会日常活动等,财务专用章用于贷记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