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长沙律师诉中国移动: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涉"霸王条款"

浏览量:1777次

    新华网长沙8月19日电(记者阳建)近日,长沙律师刘明以消费者身份将中国移动长沙公司告上法院,矛头直指手机上网套餐流量月底清零不合理。18日,湖南省律协原定邀约当地三大通信运营商负责人,就“手机上网套餐月底清零是否合法、公平”进行公开辩论,却因后者缺席而改为专家研讨会。

     上网流量月底清零被指“霸王条款”

    今年6月份,刘明在长沙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流量”的手机上网套餐。7月结束后,还剩92M流量没用完,进入8月后,他发现,这92M没用完的流量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被全部清零了。

    “我花钱买的流量,没用完的流量不累计?难道没用完的流量我没交钱吗?”刘明认为移动公司月底将流量清零的做法不公平,便于8月初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刘明告诉记者,他向法院提出了三点诉讼请求:一是返还或补偿已被清零的流量,二是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三是赔偿其调查取证产生的300元费用。

    刘明向记者表示,他在长沙移动办理上网流量套餐时,协议书只写着20元包150M上网流量,开始时间为2013年7月1日,并没有标注必须在一个月内用完。“即使协议书约定为每月套餐,这在法律上也值得商榷,也是不合理的。”刘明说,根据市场交易原则,只要支付了20元,移动公司就得提供150M的流量。

    一石激起千层浪。刘明状告长沙移动将上网流量月底清零一事在网上曝光后,迅速引发网民和舆论的极大关注。还有网民指出,除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所有通信公司都存在类似的“霸王条款”,而且套餐清零不仅限于上网流量,通话、短信、彩信等都有涉及,甚至要求将三大运营商均列为被告。

    在法律专家看来,上网流量清零的确属于“霸王条款”。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翦宜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上网流量是免费赠送的,清零是可以的,如果上网流量是出钱买的,清零的做法就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因为这给用户造成了损失。“只要是出了钱,就不应该清零。强行要求一个月内使用完,属于限制用户的使用权利,违法了契约自由权利。”

     清零是因套餐优惠和行业惯例?

    针对民众的声讨和舆论的关注,涉事的长沙移动公司从最初的沉默转为公开回应。该公司16日下午发表声明称,套餐优惠是目前各运营商的主要促销手段,而当月套餐内剩余业务量不结转至次月也是国内外电信业的通行做法。

    长沙移动市场部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运营商推出的上网流量套餐是一种设有使用时限的优惠举措,一般有多档,套餐内包含的上网流量比非套餐来说要优惠很多,其目的是为给客户提供实惠和便捷,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上网等多元化需求。客户按自身需求自由选择合适套餐后,即可在约定时间内使用套餐所包含流量。客户如果不想使用套餐,也可以选择标准资费,选择权属于客户。

    长沙移动还表示,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运营商对流量套餐的使用时间都有严格限制。例如美国的韦里孙(Verizon)、英国的沃达丰(Vodafone)等,也主要采用套餐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他们的流量套餐也都是当月套餐内剩余业务量在月底自动失效。

    根据移动方面的解释,上网流量之所以在月底清零,是因为“消费者享受了套餐优惠,而且这一做法也是国内外行业惯例”。但据了解,国外也有很多电信运营商的电话、流量套餐的剩余部分可以累积到下月使用。

    经济法专家、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漆多俊表示,运营商关于流量清零属于国际惯例的说法站不住脚,外国即使有惯例,那里也有充分的市场竞争。然而,“我国通信行业,受到的监管不够,服务、质量、价格均不行,存在大量的格式合同。”翦宜喜也指出:“套餐也是一个合同契约,不能用套餐来掩盖契约自由的本意。”

    消除“霸王条款”关键在于打破垄断

    实际上,这并非消费者第一次挑战“霸王条款”。近年来,通信、银行、医疗、交通等行业的乱收费、高收费行为,多次遭到广大民众的反对和媒体的批评。专家认为,无论是手机上网流量清零还是银行名目繁多的收费,各种“霸王”做法的背后都是相关企业的垄断地位所致。

    翦宜喜说,虽然我国电信运营商不止一家,但各家的服务、产品几乎大同小异,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余地不大,电信运营商具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在市场处于垄断格局下,面对“霸王条款”,普通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而且,由于争议标的较小以及维权成本过高,大多数人都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从而不愿通过诉讼维权。

    漆多俊指出,我国通信行业受到的监管不够,服务、质量、价格均有待改进,而且存在大量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很多合同文本的字又小又多,关键内容却没有凸显出来,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时有发生”。

    专家认为,要消除“霸王条款”的土壤,一是要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充分的竞争;二是要在法律上对垄断企业定价行为进行规制,保障消费者的议价权;三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如果发生垄断行为,就要通过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四是畅通诉讼渠道,建立公益诉讼途径,以代表分散的消费者维护权益。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31号鲁ICP备09075619号-1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四楼    邮编:271000     您当前是第37422113位访客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E-mail:lantianlaw800@163.com    网址:www.lantian-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