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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法院首次假释港澳台籍刑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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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8月20日电(记者 毛一竹 王攀)“父母在东莞生病住院,我很想出去见他们最后一面。”20日上午9时30分许,50岁的香港籍服刑人员尹照华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法官如此陈情。

    当天上午,东莞市中院对两起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案进行开庭审理,开启了内地司法系统对港澳台刑事犯罪人员实施假释的先河。其中,尹照华被当天宣判予以假释,另一名适用假释的服刑人员台湾地区居民许光福则需择日宣判。

    东莞市中院新闻发言人尹振宇表示,未来该院将按照此次庭审模式处理后续同类案件。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表示,东莞中院相关司法实践在全国首创,“对沿海地区有开创性意义,是一个先进经验”。今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莞中院为全省唯一的港澳台籍罪犯假释工作试点单位并适时总结经验向全省推广。

    按照相关法律,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比减刑更有利于节约行刑成本。但在对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上,由于相关省市区和港澳台地区之间存在现实法律障碍,导致内地省市区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除因外交、国家安全等特殊需要外,对港澳台籍罪犯的假释适用几乎一片空白。

    目前,内地的港澳台籍罪犯主要关押在广东、福建、江苏、浙江四个沿海省份。其中广东省关押的港澳台籍罪犯占内地港澳台籍罪犯总人数的60%以上。有关法院人士向新华社记者介绍说,近年来,随着内地省市区和港澳台地区法治交流的深入发展,台湾、香港等地有关机构和组织多次通过不同渠道,要求给予关押在内地省区市的港澳台籍罪犯平等待遇,准予假释。

    2012年以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借鉴国外“中途之家”的设计理念,搭建了港澳台籍罪犯假释与内地社区矫正的桥梁,破解了港澳台籍罪犯假释难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们调研认为,珠三角地区有大量台资、港资企业,并相应成立了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港商投资协会。这些社会组织愿意接纳和帮助在内地服刑的港澳台籍罪犯在其会员企业工作。”尹振宇说。

    他说,通过这些协会和企业建立“中途之家”,可为假释的港澳台籍罪犯提供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由其工作地和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在20日当天的庭审中,尹照华表示,愿意接受监督教育,更希望早日获得假释。尹照华的家属则承诺,愿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尹照华,若尹照华有违法违纪行为,会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监督,防止其脱管脱逃。

    东莞中院审监庭负责人何小玲说,罪犯假释后所在的台商企业、港商企业或其他大陆企业,是罪犯假释后工作、生活的基本保障。由台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敦促其会员企业落实监管责任,协助社区矫正部门开展工作。

    她说:“考虑到假释考验期罪犯因为不能回家会思念亲属,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东莞台商协会等组织、机构可根据罪犯的请求,协助罪犯的亲属办理入境手续,与罪犯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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